亞太區平衡療育協會章程

亞太區平衡療育協會 章程

內政部112年3月30日台內團字第1120280562號函准予備查

第一章

總則

第  一

本會名稱為亞太區平衡療育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  二

本會為依法設立、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,提倡平衡療育

 

 

理念,結合科學及社會資源,以專業及客觀方式孕育養育身心靈穩定

 

 

平衡,並維持最佳狀態。平衡療育非屬醫療行為,用公正的服務態度

 

 

推展平衡療育,包含身心靈探索、健康的飲食及生活,引導個人潛能

 

 

激發,覺察自己,以達到身心靈健康,並幫助他人為宗旨。

第  三

本會之任務如下,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:

 

 

一、舉辦講座提倡及推廣平衡療育,以傳達身心靈正向、正面及正能

 

 

量,幫助民眾身心靈成長。

 

 

二、舉辦心靈、芳香調理、瑜伽、美術、園藝、天然飲食等課程推廣

 

 

與講師培訓,協助民眾促進健康以降低醫療資源耗損。

 

 

三、促進國內外相關身心靈團體之交流等事項。

 

 

四、出版相關專業領域之平面及電子刊物。

第  四
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

 

 

指導、監督。

第  五
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  六

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。

 

 
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

 

 

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,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
 

 

 

第二章

會員、理事及監事

第  七

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:

 

 

一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對平衡療育或身心靈

 

 

相關有興趣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

 

 

費後,為個人會員;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繳納;

 

 

常年會費壹仟元。

 

 

二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

 

 

理是會審查通過,並繳納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。團體會員推派代

 

 

表 1 人,以行使會員權利;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,於會員入會時

 

 

繳納;常年會費參仟元。

 

 

三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、資源之個人或團體

 

 

    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為贊助會員。

第  八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與罷免權。每一會員

 

 

(會員代表)為一權。

 

 

贊助會員,無前項權利。

第  九

本會理事及監事,任期 4 年。

第  十

本會置理事 9 人(含常務理事 3 人,其中 1 人為理事長)、候補理

 

 

事 1 人。常務理事,由全體理事互選之。理事長,由全體理事就常務

 

 

理事中選舉之。

第 十一

本會置監事 3 人(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))候補監事 1 人。監事會

 

 

置常務監事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
第 十二

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會員未繳納會費者,

 

 

不得享有會員權利,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,視為自動退會。會員經

 

 

出會、退會或停權處分,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,除有正當理由經理

 

 

事會審核通過者外,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。

第 十三

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,得經

 

 

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得經會

 

 

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。

第 十四

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
 

 

一、死亡。

 

 

二、喪失會員資格。

 

 

三、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
第 十五

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

 

 

 

第三章

組織及職權

第 十六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。會員(會員代表)人數超過 300 人

 

 

以上者,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,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

 

 

職權。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、監事相同,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

 

 

通過後實施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十七
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

 

 

一、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
 

 
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
 

 
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

 

 

四、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

 
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
 

 

六、議決財產之買賣、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。

 

 

七、 議決本會之解散。

 

 

八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 

 

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。

第 十八

本會理事、監事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

 

 

事會。

 

 
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

 

 

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
 

 

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 

 

理事、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。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,並

 

 

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 十九

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

 

 

席。

 

 
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

 

 

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

 

 

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 二十
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

 

一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
 

 

二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
 

 

三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。

 

 

四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
 

 

五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
 

 

六、得提出下屆理事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 

 
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二十一

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

 

 

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。

 

 

監事會主席(常務監事)出缺時,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二十二
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
 

 
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
 

 
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
 

 

三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
 

 

四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
 

 
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二十三
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 1 次為限。理

 

 

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算。

第二十四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
 

 
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
 

 
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
 

 
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
 

 
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二十五

本會置秘書長 1 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

 

 

,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。

 

 

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、監事擔任。

 

 

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。

第二十六
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

 

 

通過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第二十七

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若干人,其聘

 

 

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 

 

 

第四章

會議

第二十八
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

 

 

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

 

 

。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或經會(會

 

 

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 

 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臨時會議經會員(會員代表)十分之一以上之請

 

 

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九

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

 

 

會員代表)代理,每 1 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1 人為限。

第  三十
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

 

 

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

 

 

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 

 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
 

 

二、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。

 

 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 

 

四、財產之處分。

 

 
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
 

 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 

 

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,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

 

 

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;本會之解散,得隨時以全體會員

 

 

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。

第三十一

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,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

 

 

1 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 

 
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,會議

 

 

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二

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,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

 

 

出席。

 

 

理事會議、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,理事、監

 

 

事出席各視訊會議,視為親自出席,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

 

 

能辦理。但涉及選舉、補選、罷免、訂定組織規定事項,不得採行視訊

 

 

會議。

 

 

理事、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 

 

 

第五章

經費及會計

第三十三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
 

 

一、入會費:個人會員壹仟元整,團體會員壹仟元整。

 

 

二、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壹仟元整,團體會員參仟元整。

 

 

三、事業費。

 

 

四、會員捐款。

 

 

五、委託收益。

 

 
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
 

 

七、其他收入。

第三十四

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。

 

 

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,並於

 

 

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,送監事

 

 

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

 

 

表,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。會員(會員代

 

 

表)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,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

 

 

會議通過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,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三十五

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

 

 

機關團體所有。

 

 

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,如本會經法人登記,除法律另

 

 

有規定外,依民法之規定辦理;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,應依會員(會員

 

 

代表)大會決議辦理,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無法決議時,由理事長擔

 

 

任清算人,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。

 

 

 

第六章

附則

第三十六

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七

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後施行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變更

 

 

時亦同。

第三十八

本章程經本會112年8月30日第一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。